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11月1日,据新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兵团财政局、新疆兵团医疗保障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简称《公告》),对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期限、缴费渠道等予以明确,《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疆兵团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连队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根据《公告》,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连队职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据了解,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参保人员可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记者 戚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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