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将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昨日,东莞市教育局印发由该局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发出的相关方案,明确了不同工作年限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具体补助标准。其中,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金额最高,每人每月补助900元。该方案自9月30日起施行。
根据该方案,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为20年~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为10年~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为1年~9年的,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年~3年每人每月补助200元,4年~5年每人每月补助300元,6年~7年每人每月补助400元,8年~9年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园区、镇(街)财政核拨解决,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该方案明确,此项补助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可由其配偶申请和领取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其配偶已去世的,可由其子女申领。
原民办教师
是指现为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一个学年(或两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
原代课教师是指现为东莞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一个学年(或两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全媒体记者李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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